任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4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1666号

原告任某,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姜某某,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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