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诉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5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58号

原告吴强。

被告战明军。

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原告垫付),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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