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梅某某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13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梅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 梦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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