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6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084号

原告:杨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 十二月 七日

书记员  张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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