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树凯与任铁峰、武锡金、汪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6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109号

原告:高树凯,男,住珲春市。

被告:任铁峰,男,住珲春市。

被告:武锡金,男,住珲春市。

被告:汪贵忠,男,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凯与被告任铁峰、武锡金、汪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树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高树凯负担。

审判员  金银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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