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6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珲民一初字第1177号

原告:杨某某,女,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世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金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