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诉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7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476号

原告:姜丽,女,1984年10月26日生人,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贺,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乃有,男,1984年3月3日生人,汉族。

原告姜丽诉被告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丽撤回对被告王乃有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丽负担。

审判员  王洪波

二 O 一五 年 五月二 十 五日

书记员  史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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