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伟荣、孙广生、杨殿清、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70号

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郑伟荣,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孙广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杨殿清,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伟荣、孙广生、杨殿清、四平市腾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支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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