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与刘少贞、袁凤江和四平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高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刘少贞,住广州市番禹区。
被告:袁凤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龙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洪华、李宗芹,吉林佳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刘少贞、袁凤江和四平市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7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志成
审 判 员 王俊杰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