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吉平油罐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80号

原告四平市吉平油罐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吉平油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四平市吉平油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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