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华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8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051号

原告:尹华,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亚臣,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尹华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尹华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权湖顺

审 判 员  刘冬蕊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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