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与梅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8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856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强,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江畔明珠9号楼3单元402室。

被告:梅柯,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滨北街4—7—162号。

原告刘强诉被告梅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相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司法救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即1,650.00元,由原告刘强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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