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强与梅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一初字第856号
签发人
拟稿人
庭长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强,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江畔明珠9号楼3单元402室。
被告:梅柯,男,198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滨北街4—7—162号。
原告刘强诉被告梅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相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司法救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即1,650.00元,由原告刘强承担。
审判员 李 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