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长青与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167号
原告:蔡长青,男,1964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街内。
法定代表人:毕务坤,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青诉被告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继承人蔡妙甜、蔡书甜于 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2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