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卫与吕振富、张海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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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708号

原告:张洪卫,男,1967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吕振富,男,59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张海文,男,70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卫诉被告吕振富、被告张海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洪卫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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