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天与于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兰天,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于文吉,男,85周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天诉被告于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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