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天与于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94号
原告:兰天,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于文吉,男,85周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天诉被告于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俭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毛禹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