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连珍诉黄云龙、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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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4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90号

原告:姜连珍,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杨井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系姜连珍丈夫。

委托代理人:湛智利,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黄云龙,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曲淑兰,女,现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赵云峰,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珍诉被黄云龙、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连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云龙、赵云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连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姜连珍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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