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恒忠与滕秀敏、毛海英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申字第1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恒忠,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滕秀敏,女,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海英,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桦甸市。
再审申请人魏恒忠因与被申请人滕秀敏、毛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恒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审判员 侯 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