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荣丽与被告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515号

原告:张荣丽。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龙。

被告:李春龙。

被告: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林。

原告张荣丽与被告延吉市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龙、延边逢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张荣丽负担6400元。

审 判 长  贾本华

审 判 员  车 一

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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