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程程与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冯程程,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姜超,男,24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程程诉被告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冯程程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