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程程与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冯程程,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姜超,男,24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程程诉被告姜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冯程程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程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275元,退回原告275元。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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