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军与阮有思、徐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高长军,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阮有思,男,53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徐淑华,女,43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高长军诉被告阮有思、徐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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