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于某某,女,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姚某某,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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