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国与徐连喜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柳建国,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徐连喜,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国诉被告徐连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柳建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凤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