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姜某某,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苑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好,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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