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大江与被告四平运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大江,个体业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田平、田曜奇,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运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一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冰,经理。

被告李尧,个体业户,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江诉被告四平运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江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江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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