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敬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76号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鑫鼎世家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敬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敬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告物业费已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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