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文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79号
原告秦立文,系四平市铁东区立文汽车修理保养中心负责人,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国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地址:四平市铁东区中央南路七马路。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立文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四平市铁东区立文汽车修理保养中心(个体)经营者已于2014年6月24日由秦立文变更为马春梅,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发生变更,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立文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立文撤回对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立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