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孙绍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07号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孙绍波,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绍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绍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