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苍平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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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9: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苍平,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周垂朝,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宝代表人赵锦钰,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忠,该医院职工。

原审被告祝红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苍平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刘苍平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苍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苍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刘苍平负担,返还其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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