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建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9:5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鹏,住吉林省公主岭。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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