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爱民与贺晓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2096-1号

原告沈爱民,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贺晓峰,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李树平,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爱民与被告贺晓峰、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树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爱民撤回对被告李树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