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生申请复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3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执复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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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王秋生,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源区湾沟镇。

申请复议人王秋生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5)江执字第35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王秋生以“一审法院不再对其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复议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秋生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华

审判员  林 梅

审判员  张林姝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毕 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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