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克华与宋金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23号

原告苑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宋金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书申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郭金珠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