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岗支行与于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728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岗支行。

负责人韩小帅,行长。

被告于长水,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岗支行与被告于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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