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代国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084号

原告张代国,男,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王雨峰,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国与被告王雨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营业管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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