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607号

原告孙某甲,男,汉族,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系原告母亲),女,住德惠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

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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