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664号

原告:卢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孙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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