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彬与章俊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3737号

原告:姜福彬,男,44岁,1971年9月11日,汉族,地址:农安县。

被告:章俊丰,男,汉族,地址:农安县。

被告:刘长河,男,汉族,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姜福彬诉章俊丰、刘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福彬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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