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树和与刘长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曲树和,现住农安县。

被告:刘长有,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树和诉被告刘长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树和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树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