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波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01595号
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爽,客户经理。
被告:东丰县裕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东丰县大兴镇大兴村。
法定代表人:魏喜财,董事长。
被告:魏喜财,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刘波,女,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丰县裕仓米业有限公司、魏喜财、刘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丰县裕仓米业有限公司、魏喜财、刘波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担保人吴佳旗所购买的,由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项目名称: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第D12、D13幢0单元102号房,丘地号:5-77/93-30,房号:102,建筑面积1193.2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906892的房屋;
二、查封被告魏喜财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南康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辽源房权证龙山字第089906号,丘地号:008042,幢号:0018,房号:2187,建筑面积:15.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三、查封被告魏喜财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南康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辽源房权证龙山字第089907号,丘(地)号:008042,幢号:0018,房号:2186,建筑面积:15.9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四、查封被告刘波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新兴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辽源市房权证龙山字第062880号,丘地号:19-009,幢号:573,房号:403,建筑面积:68.67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五、查封被告刘波所有的,坐落于东辽县建安镇安仁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东辽房权证建安字第018598号,丘地号:45208,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六、查封被告东丰县裕仓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东丰县大兴镇大兴村三组,《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东集用(2011)第042101201号,面积为:321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