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昕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92号

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昕旸,女,198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昕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吉林省松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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