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秋与吉林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吉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087号
原告王长秋,男, 1967年12月19日,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吉林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3号威尼斯花园会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英久。
被告赵吉海,男,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秋与被告吉林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吉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秋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秋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