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华与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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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0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刘丽华,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刁奎,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刁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丽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即281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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