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华与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05号
原告:刘丽华,女,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刁奎,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刁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华诉被告刁奎、长春市易得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丽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即281元,由原告刘丽华负担。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