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一泰经贸有限公司、阮祥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35号
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
被告:长春市一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经济开发区顺风大市场40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阮新德,董事长。
被告:阮祥财,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一泰经贸有限公司、阮祥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阮祥财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担保人吴佳旗所购买的,由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项目名称: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第D12、D13幢0单元102号房,丘地号:5-77/93-30,房号:102,建筑面积1193.2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906892的房屋;
二、查封被告阮祥财所购买的,由长春昊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伊通河以东、吉林大路以南、临河街以西,项目名称:伊水名苑(高格蓝湾),第32【幢】1【单元】501号房,丘地号:5-33/701-5,房号:501,建筑面积:170.93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556285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