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诉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163号

原告朱某某,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韩恕,长春市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方某,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司机,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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