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峰与张国珍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9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马伯峰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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