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09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双民访调字第00013号

(2015)双民访调第1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童海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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