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魁与付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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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57号

原告付魁,男,193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付淑芬,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魁与被告付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魁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付魁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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