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魁与付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57号
原告付魁,男,193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付淑芬,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农民。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魁与被告付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魁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付魁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