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代某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13

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67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代某某,女,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马 辉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元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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