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立生与付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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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2号

原告韩立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付广波,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生与被告付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生于2014年 1月 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立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立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庆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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