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902号
原告:初某某,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