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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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1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902号

原告:初某某,女,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初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辉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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